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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环保3月29日消息: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改善空气质量,江苏多地相关部门纷纷响应环保部号召,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据江苏省非道路工程机械环保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介绍,目前南京、苏州、无锡江阴、常州,镇江、扬州、南通、淮安、徐州、宿迁、连云港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高排放区域”划定工作:
南京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以及省市“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工作要求,决定自2018年4月15日起,在本市下列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南京绕城高速公路G2501合围区域内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具体范围为:南京长江四桥、南京绕越高速公路东南段、南京长江三桥、宁淮高速公路、绕越公路东北段及其合围区域。
二、排气烟度超过国家规定等限值标准的装载机、挖掘机、叉车等机械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苏州市:为有效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两减六治三提升挥发性有机物专项行动方案》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划定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通告如下:
一、苏州市区下列区域划定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苏虹路、星华街、独墅湖大道、星塘街、东方大道、通达路、郭新西路、吴东路、东吴南路、吴中大道、友新路、太湖西路、福运路、晋源路、苏福路、金枫路、华山路、建林路、嵩山路、长江路、312国道、苏虞张一级公路、太阳路、227省道分流线闭合的区域内。
二、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禁止使用国I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本通告所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即用于非道路上的,自驱动或者具有双重功能,或者不能自驱动,但被设计成能够从一个地方移动或者被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包括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渔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叉车、雪犁装备、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水泵等。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住建、市容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农委、园林和绿化管理、质监、环保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指导各地做好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实施工作,加强对区域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督管理。
无锡市:为进一步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市住建部门积极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的防治,制定下发《关于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准入制度的通知》,明确了实施区域、目标任务、管理措施,规定从2018年1月1日起,东至东外环路、南至澄江街道管辖范围、西至西外环路,北至长江区域内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施工作业。区域内施工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所用燃油必须达到国Ⅱ及以上标准,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非道路移动机械所用燃油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目前城区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工程现场使用的移动机械已基本达到国Ⅱ及以上标准。
常州市: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空气质量,规范城区建筑市政工地施工机械的使用,根据省、市“两减六治三提升”治理挥发性有机物专项对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的要求,现划定城区禁止高排放工程机械使用区域,并将相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禁止使用的高排放工程机械范围
所有在划定禁止区范围内建筑市政工地使用的低于国II排放标准的工程机械。
二、城区禁止高排放工程机械使用区域的范围
东至新北区、天宁区东边界;南至苏南运河、钟楼区、天宁区南边界;西至钟楼区西边界;北至沪宁高速。
三、相关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金坛区、武进区可参照划定禁止使用区域。
镇江市: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30号)、《关于印发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任务分解表和项目清单的通知》(苏263办〔2017〕14号)部署要求,为进一步改善市区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经研究决定,划定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
本通知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用于非道路上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可运输的工业设备以及不以道路客运或货运为目的的车辆。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挖掘机、叉车、非公路卡车等)、农业机械(拖拉机、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渔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水泵等。
现阶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1. 国I及以下标准生产(2009年9月30日前生产及以后未按国II及以上标准生产)的使用柴油机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
2. 国家和地方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标准实施前,正常排气时有可视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国家和地方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标准实施后,超过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禁用区范围
丹徒区:宜城街道;
京口区:象山街道、正东路街道、四牌楼街道、大市口街道、健康路街道;
润州区:宝塔路街道、官塘桥街道、七里甸街道、和平路街道、金山街道、南山街道;
镇江新区:大港街道、丁卯街道;
镇江高新区:蒋乔街道。
三、违反禁用区管理的法律责任
市公安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农委、水利局、质监局等市各有关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对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扬州市:为有效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苏发[2016]47号)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划定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通告如下:
一、划定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廖家沟-壁虎河-京杭大运河以西、沪陕高速以北、扬溧高速以东、启扬高速以南围成的区域。
二、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即用于非道路上的,自驱动或者具有双重功能,或者不能自驱动,但被设计成能够从一个地方移动或者被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卡车等)、农业机械(拖拉机、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渔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水泵等。
三、现阶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1.按排气污染物限值标准国I及以下标准生产(2009年9月30日前生产,及其以后未按国II及以上标准生产)的使用柴油机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
2.2016年4月1日以后生产或进口的装用不符合第三阶段要求柴油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农用机械除外);2016年12月1日以后生产或进口的装用不符合标准第三阶段要求柴油机的农用机械;2014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装用不符合排气污染物限值标准第二阶段要求非手持式汽油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2016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装用不符合标准第二阶段要求手持式汽油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3.在国家和地方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标准实施前,正常排气时有可视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国家和地方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标准实施后,超过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南通市: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有效减少建筑施工领域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工地划定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区域的通知》(苏建质安〔2018〕14号)和省、市“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建筑施工领域实际,会商南通市环境保护局研究决定,就划定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区域(下简称“禁用区域”)等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
建筑工地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用于非道路上,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可运输的工业设备以及不以道路客运或货运为目的的车辆。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打桩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旋挖机、混凝土输送泵等。
建筑工地使用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1)按排气污染物限值标准国I及以下标准生产(2009年9月30日前生产,及其以后未按国II及以上标准生产)的使用柴油机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2)2016年4月1日以后生产或进口的装用不符合标准第三阶段要求柴油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2014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装用不符合排气污染物限值标准第二阶段要求非手持式汽油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3)在国家和地方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标准实施前,正常排气时有可视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国家和地方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标准实施后,超过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淮安市: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30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8﹞12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市政府决定划定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通告如下:
一、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新长铁路—205国道(不含)—京杭运河—淮河入海水道—233国道—淮河路(不含)—新长铁路合围区域。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定义
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即用于非道路上的,自驱动或者具有双重功能,或者不能自驱动,但被设计成能够从一个地方移动或者被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卡车等)、农业机械(拖拉机、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渔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水泵等。
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判定
使用柴油机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超过GB36886 -2018中Ⅰ类及Ⅱ类相应限值。
四、部门职责分工
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各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落实本通告要求,并指导各县(区)相应职能部门做好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实施工作。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住建、交通、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公安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检测和执法检查,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建筑工地、市政工程等进场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建立台账;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检测和执法检查;推进排放不达标工程机械清洁化改造;责令停止使用超过规定排放标准且限期治理后仍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施工工程非道路移动机械。
市交通局:负责对港口(码头)、道路施工等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建立台账;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检测和执法检查;推进排放不达标工程机械清洁化改造;责令停止使用超过规定排放标准且限期治理后仍不符合排放标准的交通工程非道路移动机械。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林业施工等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建立台账;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检测和执法检查;推进排放不达标林业机械清洁化改造;责令停止使用超过规定排放标准且限期治理后仍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林业非道路移动机械。
市水利局:负责对河道、水库、湖泊、河口等水利设施及重要水利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建立台账;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检测和执法检查;推进排放不达标水利设施及水利工程机械清洁化改造;责令停止使用超过规定排放标准且限期治理后仍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水利设施及水利工程非道路移动机械。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叉车等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检测和执法检查;责令停止使用超过规定排放标准且限期治理后仍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叉车等特种设备;依法查处无照从事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的经营者,对经营者销售的车用燃料和车用润滑油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农机等农业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建立台账;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检测和执法检查;推进排放不达标农业机械清洁化改造;责令停止使用超过规定排放标准且限期治理后仍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农业非道路移动机械。
市公安局: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检测和执法检查。
五、洪泽区、盱眙县、金湖县、涟水县参照通告要求,自行划定本辖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六、应急抢险工程和灾害防治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使用区域限制。
七、本通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连云港: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连政办发[2017]68号)要求,经征得市“263”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划定了建筑工地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特通知如下:
一、划定区域
1.海州区
蔷薇河以东,花果山风景区以西,陇海铁路以南,秦东门大街以北。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2.连云区
连云新城以及徐连高速(G30)以东的墟沟城区范围。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3.风景区
连云港云台山风景区、连岛海滨旅游度假区。
赣榆区可自行划定限行区域。
二、禁用标准
国Ⅰ排放标准及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非道路机动机械(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打桩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旋挖机、混凝土输送泵等,使用动力主要是柴汽油发动机),禁止在上述区域使用。
宿迁市: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要求,“各地将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近年来,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大气污染防治形势依然严峻,机动车船尾气污染问题突出,经科学分析,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总烃)是臭氧污染产生的重要前体物。据生态部统计,全国每年柴油消耗总量中,约20%用于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这些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氮氧化物和总烃的重要排放源。因此,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对于有效减少市区氮氧化物和总烃排放、遏制臭氧污染、减降PM2.5浓度、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二、划定参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3.《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章“附则”第五条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用于非道路上的,自驱动或者具有双重功能,或者不能自驱动,但被设计成能够从一个地方移动或者被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包括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渔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叉车、雪犁装备、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水泵等”。
4.参考其他城市划定通告。其中包括《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苏府通〔2018〕3号)、《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扬府发〔2018〕191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郑政通〔2017〕10号)。
三、拟划定范围
拟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东至张家港大道、宿新公路,南界淮徐高速公路、新扬高速公路,西抵古城西路,北止骆马湖、新沂河。
四、意见征求情况
宿迁市生态环境局于2018年11月30日召开了划定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座谈会,确定相关内容并起草了初稿;2019年1月2日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征求了各地和市有关部门意见,根据各部门反馈意见,结合我市实际,进行了完善修改。在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基础上,将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并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印发执行。